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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瓶装燃气行业协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如皋市瓶装燃气行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以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皋市燃气管理处)为上级主管单位,以如皋市瓶装燃气企业和气瓶检验单位为主体及有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民间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瓶装燃气的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皋市燃气管理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人民北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如皋市瓶装燃气行业协会业务范围限制于如皋市境内的所有瓶装燃气充装、经营单位(个人),主要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提供咨询服务;正常开展行业内安全检查工作。

  (二)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涉及社会安全等事项,提出消除安全隐患等方面的建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一方平安;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四)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五)组织会员参加相关业务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行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六)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如皋市瓶装燃气行业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对象组成。其中单位会员 10 个,个人会员 52个,符合法定人数。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也可采用书面表决通过);

  (三)通过新闻媒体或协会会刊发布公告;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及相关费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和通报有关奖惩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行;

  (十)协调解决会员单位在经营中暴露的突发问题,及时调查,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并做好反馈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善于交际,具有较强的外交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十年。[会长、副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沙建泉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策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每届每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鼎力当好会长的参谋和助手。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完成理事长(常务理事长、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会员单位(经营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05月6日 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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